法院判決指出,整形美容診所護士陳姓女子在民國101年4月認識郭姓男子,她明知對方是有婦之夫但卻暗生情愫,雙方互傳手機簡訊傳情,從5月到同年7月在診所、住處發生28次性行為。郭男原配當時大腹便便,懷疑丈夫出軌偷吃,生產後得知真相,憤而對丈夫、陳女提告。
法院審理時,郭男坦承出軌,反咬陳女有隆乳、痣等身體特徵,獲得妻子撤告。陳女則矢口否認,辯稱不知對方已婚。
但法官根據陳女簡訊內容提到「你怎麼會結婚了,如果沒有多好」、「剛剛是你兒子」、「我現在是狐狸精」等,認定犯行明確,導致原配心靈受創,陳女犯後飾詞狡辯,也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依相姦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