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101年,台灣經濟受限國際景氣不振,各類產業員工薪給不復以往榮景,而國營事業盈餘既有下滑情形,員工若維持無論盈餘多少仍領有固定月數獎金,恐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其公平性之爭議,行政院乃於102年1月訂定「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檢討架構」,決議修正績效獎金制度,不再單純以盈餘一定比例計算獎金,而係以「總盈餘」(決算盈餘+政策因素金額)達成「預算盈餘目標」比例計算獎金,達成「預算盈餘目標」,核發1.2個月獎金;超過「預算盈餘目標」,按超過級距加發獎金;若未達「預算盈餘目標」,僅能以1.2月依達成比例發給獎金。新版獎金制度可確保國營事業必須在達成政府賦予財政目標下方可發給獎金,而獎金上限小幅調降為2.4個月,亦可兼顧員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