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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違反法律規定被科處的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大成報/ 2015.09.16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違反食品安全、交通法規及環境污染等法規被裁處的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係前開罰鍰屬政府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所為的處罰,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補貼營利事業,將抵銷處罰的效果。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規所科處的罰鍰100萬元,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剔除該項支出,並補稅17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違反各種法規的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科處的罰鍰,舉凡因違反食品安全、交通法規及環境污染等各種法規所受的處罰,均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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