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五、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六、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七、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八、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