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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衛生局查獲食品行豆棗產品日期標示不實 當場封存217.01公斤

大成報/ 2017.09.02 01:44
【大成報記者蕭宇廷/臺中報導】台中市政府日前配合台中地檢署及台中市調查處、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人員,前往西屯區元隆農產食品行偵查,現場發現業者生產製造的豆棗、甜麵筋、豆皮絲等產品,經有效日期回推產品保存期限120天、為未來食品,因涉及標示不實違反食安法,衛生局當場封存共計217.01公斤;由於產品有銷售至桃園市及屏東縣業者,衛生局也已通知相關縣市衛生局協助監督下架回收。

衛生局說明,8月29日在元隆農產食品行查獲由該商行製作的「豆皮絲」、「紅豆絲(甜麵筋)」、「日隆豆棗(190g)」、「日隆豆棗(600g)」等完整包裝食品,產品外包裝標示打印的有效日期經回推保存期限,發現並非為外箱標示的製造日期、批號,明顯有標示不實情形。

黃姓業者坦承產品保存期限是依照過往經驗訂定,可能是作業人員疏忽,導致出現標示不符狀況,願意配合下架回收改正,衛生局當場封存4項產品總計217.01公斤,避免流入市面。業者也表示,該食品行生產豆棗、麵筋、紅豆絲、豆皮絲、柴魚酥等產品,其中豆棗、甜麵筋產量1天約生產1,000公斤,主要銷售至中盤商或傳統市場。這次現場查獲4項違規產品下游除庫存已現場封存外,衛生局也已通知相關縣市衛生局協助後續處理。

衛生局指出,依據食安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需依食安法第52條予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而環保局也現場稽查西屯區元隆農產食品行,該食品行正從事油炸製程作業,未妥善收集處理設施,逕行將汙染物排放於空氣中,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違反空汙法第31條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對於作業廢水也未妥善收集及處理,逕排放於鄰近渠道,現場已採水樣送驗,後續將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告發處分;而該食品行產生的豆渣貯存區未有覆蓋導致蒼蠅紛飛及散發異味影響環境衛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可處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後續環保局將督促業者進行改善。

至於有關該製造生產場所,是否為「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須辦理工廠登記部份,則由經發局後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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