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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適集遊法 內政部個案認定

中央社/ 2014.05.14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4日電)內政部今天的書面報告指出,以「路過」名義舉行室外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適用集會遊行法,仍應「依其個案認定」。

內政部長陳威仁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利用網路平台違反政治獻金法及集會遊行法等違法行為」。不過,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不滿國民黨召委張慶忠近來對於服貿議事安排與處理,段宜康程序發言近1小時,張慶忠反指,段宜康才是反服貿抗爭活動的最大醞釀者。

之後委員會休息協商,會議中斷,一直到近午時分,張慶忠宣布委員會休息到下午5時30分。議事人員說,今天的委員會形同自動散會。陳威仁沒有機會上台報告。

不過,對於大法官第718號解釋文宣告「緊急及偶發性集會」採許可制違憲,相關條文將於明年1月1日起失效。內政部給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指出,因應釋字第718號解釋,對於「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須於集會遊行法為必要規範,刻正研擬「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說,未完成修法前,將先行訂定「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認定與處理原則」,函發各警察機關,以為執行準據。

至於以「路過」名義舉辦的室外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適用集會遊行法?內政部說,「仍應依其個案認定」,如符合集會遊行法規定,即應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辦理。

另外,內政部也說,利用網路平台從事募款,如果募款目的是基於從事政治活動需要,性質屬政治獻金,應依政治獻金規定開立專戶,並進行收支申報。

內政部說,政治獻金法規定,從事政治活動得收受政治獻金的團體, 以「政黨」、「政治團體」為限。依監察院公告資料,截至今年5月13日為止,政黨經許可設立專戶計42戶(其中18戶已廢止);政治團體經許可設立專戶計3戶(其中2戶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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