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OBU對境外客戶辦理外幣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本次為擴大國內投信基金之銷售通路,並擴大金融機構業務範疇,金管會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將開放OBU得受託投資於「境外基金」以及「國內投信事業所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等投資組合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之基金商品,但此類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比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30%。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同時,為發展我國國際債券市場,打造臺灣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該等基金對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之投資,將得排除於投資國內證券市場比率限制之計算範圍。
金管會重申,OBU應依董事會所通過之內部作業規範辦理本項業務,切實執行認識客戶、商品適合度分析與商品上架審查等程序,並應充分向客戶說明商品之風險與特性,以強化資訊有效揭露,俾善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