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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連選連任 非以屆判斷

中央商情網/ 2012.06.14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012年6月14日電)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今天表示,內政部去年底已函釋苗栗縣政府,地方制度法「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是指「連續參加2次同一職務選舉並當選就任」,不是以「屆」判斷。

今年1月補選上苗栗縣竹南鎮第16屆鎮長的康世儒,因曾任第14、15屆竹南鎮長,遭對手質疑「連選3屆」,違反地制法「鄉鎮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康世儒不服可上訴。

中央選舉委員會秘書長鄧天祐表示,康世儒當時是否可登記參選第16屆鎮長,中選會當時是依內政部解釋令處理。內政部則已於去年12月初函釋苗栗縣政府,針對「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釋疑。

林清淇說,內政部與法院對地制法「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見解不同。內政部探究立法意旨、人民權利保障等因素,應為「連續參加2次同一職務選舉並當選就任」。

他說,根據解釋,康世儒在第15屆竹南鎮長任期未滿,後又參加第16屆鎮長補選,期間已隔第15屆鎮長補選及16屆鎮長選舉,期間歷經3、4年,以內政部對地制法的解釋,康世儒未「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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