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 資誠解析5重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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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630 14:56:54)立法院今日(2026年6月30日)上午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為台灣虛擬資產產業確立專法監理依據,將過去僅依《洗錢防制法》進行登記的虛擬資產服務業(VASP),全面提升為「事前許可制」管理,並涵蓋穩定幣發行、投資人保護、罰則等重要規範,為我國虛擬資產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資誠解析法令重點如下: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採「事前許可制」 過去台灣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已按照洗錢防制法完成登記,新法上路後改採事前許可制,且須具備資本額、營業保證金及內控內稽等最低門檻要求。對此,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VASP多已提前布局,以便在新法上路後1年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後至遲1年內取得執照(即最長兩年緩衝期)。

執照類型包括虛擬資產交換、交易平台、移轉、保管、承銷、借貸及其他等。不同業務項目會有不同的風險程度及監理要求,金管會預期將陸續公布相關子法規範。

二、金融業得申請兼營 除既有的VASP業者可依照《虛擬資產服務法》申請相關執照外,《虛擬資產服務法》亦在兼顧產業發展與金融穩定的考量下,明文允許傳統金融業者得在符合金管會要求的資格條件下,申請核准兼營虛擬資產相關業務。

三、強化交易人權益保障 為保障交易人權益,《虛擬資產服務法》要求VASP應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且應有商品上下架審查與資訊揭露機制,同時禁止誇大不實或誤導性廣告,並強制業者加入同業公會,透過自律及他律的雙管齊下方式保障交易人權益。

四、專章規範穩定幣發行 針對穩定幣部分,《虛擬資產服務法》設有專章規範。穩定幣發行人須取得金管會許可,並將足額的準備資產存放在境內金融機構,且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保管,同時進行定期查核後對外揭露。此外,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且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五、提高罰則 對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服務業務者,依照《虛擬資產服務法》之規定,可處7年以下,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較目前未依照洗錢防制法完成登記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罰則為高。若涉及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的操縱行為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建構完善監管框架 推動金融業務與產業創新並進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營運長郭柏如表示,《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象徵我國虛擬資產監理由「洗錢防制」單一面向,正式邁向「業務監理+投資人保護+金融穩定」之完整框架,並兼顧產業創新與金融秩序,不僅可為推行1年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注入新活力,更為我國發展成為亞太區域虛擬資產市場奠定重要基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吳尚燉表示,《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後,提供我國VASP更具象的未來發展路徑,對於具有虛擬資產或穩定幣收付需求的產業來說,更可依照其需求,自既有VASP或兼營虛擬資產相關業務的傳統金融業者中,與符合其需求的業者合作,以布建更完整的虛擬資產與實體供應鏈生態系。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裕勳指出,除VASP業者已提前布局外,金融業者於過去數個月間亦在熱烈討論經營虛擬資產業務的相關規劃,除透過金融業者兼營外,透過旗下或金控子公司取得虛擬資產業務相關執照,亦為可能選項。如何選擇,將視業者的布局策略、客戶需求與期待、自身內稽內控制度、洗錢防制計畫內容與同仁對於相關議題的熟悉度等,同時考量法令開放程度,再行決定具體執行方向。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執行董事陳念平表示,從金融業者兼營的角度,除應參考金管會後續公布的相關子法外,亦應將相關的基礎設施布建成本以及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可能涉及的風險管理事項納入考慮,特別是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公布的加密資產分類框架(SCO60)對於金融機構可能產生的額外資本計提要求。陳念平進一步指出,金融業審慎經營原則及對於資產與交易安全的要求,仍為監管首要考量,不論何種經營方式,應將上述考量納入規劃,以符合監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