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虛擬貨幣營業稅新令:特定虛擬資產交易免稅 NFT與服務費仍課徵
(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907 11:48:35)財政部於9月3日正式發布臺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令,針對虛擬資產交易的營業稅課徵範圍做出明確規範。此項新令指出,營業人銷售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將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此舉不僅回應近年來數位經濟與區塊鏈技術的蓬勃發展,更參酌國際間對虛擬資產的課稅趨勢,將具備支付或投資目的的虛擬資產視為不具消費性質的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工具,其移轉行為不予課徵營業稅,提供徵納雙方更清晰的依循標準。然而,財政部也特別提醒,非屬解釋函令規範內的銷售行為,例如銷售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 NFT),或是虛擬資產服務商協助虛擬資產銷售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等,仍明確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此解釋函令的頒布,針對虛擬貨幣市場參與者在意的營業稅議題,尤其在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進行出、入金操作時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此疑問,獲得明確的答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吳尚燉指出,即使企業在財務報表上可能依據虛擬貨幣或穩定幣的性質及持有目的,將其歸類為「無形資產」或「存貨」,但只要是銷售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的虛擬資產或第6款穩定幣,就不會有繳納營業稅的問題。這項政策的釐清可望為虛擬資產的交易與應用提供明確的稅務基礎,有助於促進整體產業的發展。
儘管特定虛擬資產交易獲得營業稅豁免,但財政部也特別指出,協助虛擬資產銷售所產生的手續費收入,例如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仍明確屬於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當前,除了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虛擬貨幣服務商可以合法從事虛擬資產業務之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已逐步開放金融機構兼營相關業務,以擴大虛擬資產市場的參與者。
然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胡友貞提醒,現行的虛擬貨幣服務商並非屬於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範內的「總額型營業人」,因此,應依循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採「加值型」方式課稅,適用一般營業稅率5%。這也意味著,金融機構未來若兼營虛擬資產業務,其所產生的相關手續費收入,將被歸類為「非金融專屬本業」的範疇,同樣需按照總額的5%課徵營業稅,而非適用金融專屬本業的2%營業稅率,這將對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與收益產生影響。
總結而言,此次解釋函令明確劃定虛擬資產營業稅的課徵界線,為市場帶來兩項關鍵性的指引。首先,確立銷售符合特定定義的虛擬資產屬於免徵營業稅的範疇,為未來可能開發的新型虛擬資產商品交易是否課徵營業稅,訂下一個基礎且關鍵的判斷原則。另外,雖然解釋函令明確將銷售虛擬資產所收取的服務費納入營業稅課徵範圍,但隨著虛擬貨幣服務法下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將全面採取營業許可制,而且虛擬貨幣服務商與金融機構在交易中同樣扮演中間機構角色,未來因協助虛擬資產交易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保管費等收入,是否可以比照金融機構,視為金融專屬本業收入而按總額課徵2%的營業稅,值得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