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交易稅制明朗 KPMG:企業須掌握三大關鍵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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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910 12:24:37)《虛擬資產服務法》日前完成三讀立法,虛擬資產已逐步應用於跨境支付等商業交易場景,由於其非法定貨幣,與傳統外幣收付在會計及稅務處理上存在本質差異。KPMG提醒,企業若以虛擬資產進行收付款,仍須留意所得定性、會計與稅務差異,以及跨境平台服務費等課稅問題。隨著虛擬資產相關應用持續發展,企業宜及早建立財稅與內控管理機制。

所得定性先釐清 同筆交易恐衍生兩層所得 所得稅方面,虛擬資產的所得定性,是後續稅務處理的第一道關卡。我國目前尚無專屬所得稅制度,仍須回歸現行所得稅法架構。若交易標的具證券性質,例如依我國法令發行的證券型代幣(STO),相關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雖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20%所得稅,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適用最低稅負制;若為非證券性質的虛擬資產,原則上按財產交易所得處理,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企業銷貨若收取虛擬資產,取得的並非美元等法定貨幣,而是另一項資產。除原有營業收入外,日後處分或移轉該虛擬資產時,還可能再產生財產交易所得,形成同一筆商業交易、兩層所得計算。此外,幣幣交易的所得實現時點、公允價值衡量及成本認定,也都會影響最終稅負。 會計分類同樣牽動稅務結果。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表示,企業導入穩定幣或其他虛擬資產前,應先檢視產品特性、交易條件與經濟實質,包括是否具可執行的贖回權、相關權利能否自由移轉等,這些條件將直接影響資產應列為存貨、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以及後續財稅差異。相關重點如下表: KPMG彙整 虛擬資產本身免營業稅 服務費、NFT仍須課稅 營業稅規範也進一步明朗。財政部於115年9月3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適用標的包括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比特幣、以太幣及穩定幣;有價證券、數位型式法定貨幣及非同質化代幣(NFT)則另依其法律性質處理。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吳佳芸指出,此次函釋確立虛擬資產與穩定幣的營業稅處理原則。比特幣、以太幣,以及USDT、USDC等穩定幣,如用於支付或投資,其買賣與移轉不課徵營業稅,作法也與國際趨勢一致。但免稅範圍僅限虛擬資產本身;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提供交換、移轉或保管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與服務費,以及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的NFT交易,仍須依現行規定課徵營業稅。

吳佳芸提醒,企業若透過境外平台交易,還須注意跨境營業稅。支付境外平台的交易手續費、保管費或其他服務費,可能涉及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申報義務;是否產生實際稅負,則須視營業人身分與勞務用途判斷。換言之,虛擬資產本身的營業稅規則雖已明確,跨境交易安排與稅務遵循仍不能忽略。 KPMG彙整 企業導入前 財稅、內控宜同步到位 吳佳芸認為,虛擬資產走向企業應用後,管理重點已不只在稅務。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今年發布「穩定幣交易會計處理」及「持有加密貨幣內部控制制度」等指引,提供企業建立管理機制的參考。企業若規劃以虛擬資產提升跨境支付效率,宜在導入前先盤點交易模式、會計分類、稅務影響、錢包與私鑰管理、授權額度及交易紀錄保存等,讓財稅、資安與內控同步到位,才能兼顧商業效率與法令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