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法 適用擴大至未婚女性與女女同婚

上報/上報快訊/陳安利
167 天前
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法確定將代理孕母制度排除,但同時大幅擴大人工生殖適用族群,年滿18歲的未婚女性以及女女同婚者皆可適用。為避免孩子在法律上出現婚生與否的不確定性,草案也明確規定,透過人工生殖出生的子女一律「視為婚生子女」,不得於配偶受術後撤銷。


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含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各方面仍有歧見,在沒有很高之社會共識之前先脫鉤處理,但衛福部未來會持續就這個議題進行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依照草案,未來除了不孕夫妻外,設籍並長居台灣的未婚女性,以及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配偶都可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但必須具備自行懷孕與分娩的能力。不孕夫妻與女同性配偶至少一方需有健康生殖細胞,未婚女性也需具備健康卵子;另滿45歲的婦女需先確認無不適合懷孕的健康風險。


為維護人工生殖子女權益,草案也提出3項重要制度,第一、評估制度,所有受術者須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的「子女利益評估」;第二、法律定位,人工生殖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視為婚生,不得在受術後以撤銷同意為理由更動其身分,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三、血緣認知權,讓使用捐贈生殖細胞出生的子女可查詢捐贈者的非辨識資訊(如血型、國籍),若涉及重大遺傳疾病或器官移植,也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成年後若捐贈者同意,還可獲得更完整資訊。


此外,草案也同步加強人工生殖機構的管理,包括捐贈細胞使用與銷毀規範、禁止同時植入不同捐贈者的胚胎、增加機構通報捐贈人資訊、人工生殖施術情形及性別分析等,同時也要求人工生殖機構應加強知情同意程序與醫療風險告知等。


整體來看,行政院此次修法不僅擴大了人工生殖適用族群,也全面補強子女法律定位與醫療管理,為台灣未來在生育政策與多元家庭上奠定重要基礎,後續將考驗立法院審議速度與社會共識的形成。(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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