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120 10:30:00)針對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今(20)就企業呆帳損失申報常見的三個錯誤分享,協助企業掌握重點損益查核趨勢,了解國稅局審查重點,以在報稅時可更完整遵循所得稅法相關規範俾利減少與國稅局間之爭議。
一、 留意呆帳限額計算及認列 營利事業針對備抵呆帳估列限額為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倘若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述標準,應按前三年各年度實際發生呆帳占當年度應收帳款比例的平均值作為限額,並就超過部分於所得稅申報時自行調整。此外,營利事業須留意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是否已於以前年度提列備抵呆帳,而應先沖抵備抵呆帳,不足之餘額才得認列呆帳損失,避免錯誤計算情形。
二、 按呆帳發生態樣,備妥相應合規憑證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賴盈潔表示,在認列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時,文件的合法性及完整性至關重要。實務上常有企業混淆因而疏於備妥合規之文件而產生爭議。因此,營利事業應先釐清債務人是否屬於「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狀態,並提示催收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並且進一步備妥相應之公司商工登記資料、法院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裁定書、和解筆錄、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或依債務人所在國法令規定之清算完結相關等文件以茲證明。其次,郵政事業存證函之寄送並非發出即可,企業應確實取得「已送達」或「退回」之證明。再者,營利事業亦須留意寄送之地址是否為債務人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除非能提出證明,並經查明債務人屬實另有營業之地址,否則皆應以發送至依法登記地址之文件作為列報應備文件。若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應進一步取得相應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等機構驗證或查證地址屬實之復函。
三、 正確認定呆帳發生時點及注意事項
呆帳損失認定時點為常見爭議,例如:應以債權「到期日」之次日起算債權是否逾期兩年;相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等憑證應以「送達或退回」而非以發送年度認列。另特別留意已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若嗣後獲得全部或部分清償者,營利事業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以免短漏報。
張瑞峰提醒,企業於營運過程中,多少曾面臨債權無法回收的情形,為了降低因未能符合稅法認列要件導致潛在稅務調整風險,營利事業應妥善紀錄及追蹤應收債務情形,適時提列備抵呆帳及進行催收程序。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應就實際態樣參考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及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等相關法規,及早著手備妥合規文件,避免損失抵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