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保淳》廢死?罪與罰必須相當
照片取自憲法法庭新聞稿
【聚傳媒林保淳專欄】「廢死」問題最近又浮上了檯面,儘管台灣贊同「廢死」的人不過區區的2成以下,但是檯面上幾乎一片都充斥著呼籲廢除死刑的聲音,他們引據憲法、人權理論,說得振振有詞,無非就是在替死刑犯鳴冤申訴,而絲毫未顧及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無辜冤死及長年以來身心靈的痛苦與折磨。
秦末天下大亂,劉項分爭,劉邦入關中,與民眾「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就是如此簡單而明暸的約法,就令關中百姓心悅誠服,奠定了未來大漢帝國的基礎。在這裡,「抵罪」二字最為關鍵,有罪必須有罰,只須衡量罪責輕重,施予應有的懲罰,無論何等階層的人,一體適用,這就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是一個國家鞏固社會秩序、保障生民權益最合理及有效的方式。
罪責的判定,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儘管由於法官個人的因素,的確有可能判刑不公,因而讓無辜者遭受到不當的刑罰,甚至產生冤獄,造成人命無法挽回的損失;但是,這屬於執行面的問題,而無涉於立法的精神,所能做的,無非就是「慎刑」二字而已,尤其是對死刑的判定,更必須審酌再三,凡有疑義,就不能輕判,這才是勿枉勿縱的司法精神。
「廢死」的倡議者,口口聲聲強調「生命權」的不容侵犯,但這牽涉到「生命」的意義究竟如何界定的問題。我們不必拿過去「生活的目的,在增進人類全體之生活;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來大言欺人,但是,「生命權」是所有人都一律應有的,凡是損傷別人的生命的人,就沒有資格再討論維護自己的「生命權」,因為,在他決定作損傷別人生命的選擇時,他就必須付出同等的代價,這是無庸置疑的。
「人命關天」,但是這不能僅僅從加害人的角度來考量,更應該從被害人的立場深思熟計,以目前被判死刑定讞而遲遲未執行的30多人來說,絕大多數都是的確「殺害過人」的罪犯,有疑議的少數,或許可以從寬或改判,但已罪證確鑿的,如果還淹遲未予處決,不僅浪費國家資源、損傷法律威信,更無以告慰於受害人及其家屬,難道受害人就沒有「生命權」了嗎?
許多「廢死」主張者,為死刑犯奔走不遺餘力,但卻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痛苦置若罔聞,如果說這是「人道」,真不知是哪門子的「人道」?有罪當罰,是天經地義的事,重要的是罪與罰必須輕重相當,事實上,台灣的法官對死刑的判定,已經是慎之又慎的了,凡是可能有精神疾病,或是其他情有可原的殺傷性命,都已從寬末減,多年來已減至個位數字,甚至好幾年都是掛零,而僅僅對手段殘酷,罪無可逭的暴徒判處死刑,可見已是審慎無比,真不知道主張「廢死」者還在爭辯什麼?
法律規定如此,多數民眾的觀感如此,民主、人權,不是敢於大聲喧嚷的人說了才算的,本人是完全不認同「廢死」主張的。
作者曾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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