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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後交易房地 竹北國稅局說明申報房地合一稅或營所稅

勁報/ 2023.11.22 22:27
新聞圖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行政大樓。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電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因其獨資開店經營五金材料行,111年度出售於106年度購買登記所有權為自己的土地,要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竹北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取自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的盈餘,自107年度起,免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仍應自行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竹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屬小規模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有共有部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規定申報納稅,該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竹北國稅局另外說明,營利事業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營利事業對上揭規定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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