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新竹國稅局:申報期間9/1至9/30止

焦點時報/焦點時報-新竹 記者羅大元
3 小時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營利事業依規定儘早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新竹國稅局說明,公司辦理暫繳申報可選擇採一般申報或試算申報:
一、一般申報
1.按上(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2.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4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暫繳申報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4)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新竹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包括: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4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5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新竹國稅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115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504618342號令規定,企業如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暫繳稅款,之後若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將發單就未繳清稅款,限期一次全部繳清。逾期未繳納者,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按日加計利息的規定。請獲准延期或分期的企業務必於繳納期間內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竹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對辦理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新竹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