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韋呈報導)監察院今日通過彈劾前宜檢吳志成,彈劾案文指出,吳志成檢察官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
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今(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林國明所提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違法失職案調查報告,並已於5月4日通過彈劾,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吳志成檢察官違失計有:
一、受理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但始終未依法簽擬意見,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吳志成檢察官仍多次未簽擬即呈核,最後只好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然而自當事人聲請到最終准許時,已耗時近一個月。
二、吳志成檢察官承辦他字案件,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擬簽結案件。經主任檢察官多次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吳志成檢察官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吳志成檢察官置卷內犯罪嫌疑事證不顧,且未遵循相關法令,不但礙於真實發現且不利公共秩序維護。
三、據宜蘭地檢署統計,108年至110年吳志成檢察官所偵辦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然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必須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才能起訴,但據上統計可知,吳志成檢察官並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他並表示,供述證據的可信性本來就較低,傳喚也只是聽他辯解。然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吳志成檢察官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監察院指出,調查報告發現,針對吳志成檢察官的諸多違失,宜蘭地檢署向來以年終職務評定進行評價,因此,吳志成檢察官108年至110年的職務評定均為「未達良好」。然而,職務評定只是核發獎金的憑據,目前法官法的職務評定,只有良好及未達良好二種,對吳志成檢察官的違失情節,除非發動外部監督,沒有汰除機制,因此調查意見請法務部就現行機制進行研議,以符合民眾期待。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實務上不乏有檢察官同時簽發傳票與拘票的情形,但刑事訴訟法所定傳喚與拘提要件不同,使用上有先後順序,應先行傳喚或傳喚不到後,才能發動拘提。尤其,傳喚為任意處分,拘提則為強制處分,因此,拘提更應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若同時為之,將嚴重侵害人民權利。因此二者不容混淆,或因執法人員貪圖方便造成二者無所區分,故請法務部加強監督,避免兩票齊發或濫用拘票的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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