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聲請書中沒有具體釋明、提出新事實證據,使北院認定林益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事由,也沒有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的羈押必要性,因此駁回特偵組聲請。
林益世25日遭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貪污,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後,法官裁定以新台幣5000萬元具保停押;林家26日晚間籌足保金並辦理交保手續後,林益世獲釋。
特偵組不服北院交保裁定,認為林益世仍有羈押必要,26日傍晚向北院提起準抗告。北院經分案,由法官葉力旗組合議庭,今天駁回準抗告,且檢方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