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麗華報導)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重新鑑定將影響福利資格及權益!民眾該如何辦理重新鑑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便民方式,民眾除了至戶籍地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外,亦可透過郵寄或是線上申請方式提出申請!
現行身心障礙證明正面「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之欄位均有註記日期者,民眾依規定需於屆期前90天檢附近三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如委託他人代辦,請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至戶籍地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再至醫療鑑定院所,依鑑定流程完成重新鑑定,以延續身心障礙資格,倘為居住外縣市者,民眾可採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至社會局網頁下載「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表」,依填表說明填寫後將申請表、上述應備文件及黏貼60元郵票的回郵信封,一併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信封請備註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1年10月開辦身心障礙證明線上申請,民眾可依規定備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至該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專區提出申請,待審核後再自行列印申請表及鑑定表,並準備1吋照片2張,至醫療院所進行鑑定,同時可於該署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查詢了解申請進度。
社會局也提醒,如所持身障證明為「有效期限」註記日期但「重新鑑定日期」欄位空白者,係屬持用永久效期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不用重新鑑定,且依據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8項規定,須於有效日期屆滿前檢附原身心障礙證明、1吋照片3張、身分證及印章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新發之證明則不再註明有效期限,民眾爾後不必再換證,更加方便。
針對上述須辦理重新鑑定或換發無註記效期身心障礙證明者,社會局及區公所皆會於屆期前發函通知,提醒民眾留意所執身障證明效期及留意通知信件,如對身障證明換證有相關疑問,可逕洽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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