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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布第一波年節食品抽驗稽查 2件休閒即食食品檢出著色劑與外包裝標示不相符

大成報/ 2020.01.06 18:29
新聞圖片【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農曆年節將至,為維護市民春節期間之食品衛生安全,衛生局日前針對本市食品販售業(超市、量販店、年貨大街及果菜市場等)、網路熱搜食品製造業及知名年菜餐廳業者,執行年節食品之抽驗稽查及標示查核共計84家,抽驗年節應景食品 154 件,檢驗結果計有2件「休閒即食食品品」檢出著色劑與產品標示不符。
這次抽驗之年節應景食品含新鮮蔬果 29 件、糕粿類 22 件、生鮮禽畜產品 22 件、堅果類 19件、休閒即食食品(糖果、蜜餞) 18件、肉類加工及水產加工製品 16件、香菇 12 件、複合式餐食6件、竹笙4件、水產品3件及伴手禮(烘焙製品)3件,共計抽驗 154 件,檢驗項目包括農藥、防腐劑、動物用藥、總黃麴毒素、著色劑、保色劑、重金屬、漂白劑及微生物等項,其中除2件「休閒即食食品」檢出色素雖合法使用但與產品外包裝標示不符(詳如附件1),已追查來源並移請製售業者所在地衛生局後續追蹤辦理,其餘之檢驗結果皆與規定相符。
此外,衛生局另針對本市近年興起之5家網路熱搜年節食品製造業者及6家名店年菜餐廳業者(星級旅館業附設餐廳及知名餐飲業者各3家)進行稽查,查核重點包含作業場所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定型化契約、保存食材來源文件及食品標示等項目,結果計有3
家食品製造業及5家餐飲業符合規定,2家食品製造業及1家餐飲業經限期改善後已複查合格(詳如附件2)。
這次抽驗「休閒即食食品」檢出著色劑與外包裝標示不符,雖係屬可合法使用之食品添加物,惟業者仍應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
格標準」酌量使用,並如實揭露於產品外包裝上,食品若有標示不實之情事,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不合格產品,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應予限期回收改正或沒入銷毀。另食品業者若未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按同法第9條及 48 條規定,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民眾於採買年節食品時,應避免選購色澤過於鮮豔、有刺鼻味及來源不明之食品,儘量選擇完整包裝和信譽良好廠商製售食品,並注意產品外包裝標示資訊,建議勿過量食用加工之產品,攝取足量水分,購買後依標示之貯存條件妥善保存並儘早食用完畢,以確保產品新鮮及食用衛生安全,大家一起食的安心過好年。
相關食品安全衛生資訊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 7134000 轉食品衛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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