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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專法6大權益保障 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8.02.01 09:17

  出外打拼的租屋族,最怕遇到惡房東,而房東也擔心遇到恐龍租客,欠繳房租又破壞屋況,實在得不償失。內政部積極引導租屋成為正常的居住選擇,以租賃專法提供6大權益保障措施。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去(106)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將於今(107)年6月27日正式施行。內政部表示,針對租賃專法提供租賃雙方6大權益保障,目前已依據該條例授權規定,進行12項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的研擬作業。

  租賃專法中明訂房客押金負擔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且租約消滅返還住宅時,有退還押金或賸餘押金的保障;並規定房東應說明負責修繕項目,房東未於期限內修繕,得由房客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遺留物處理程序及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等。

  為了穩定租賃關係,租賃專法也規定在特定情形,如房客有毀損不為修繕、賠償或長期療養需要等,得由房東或房客主張提前終止租約;租賃專法除規範房東有提供真實資訊的義務外,並賦予受託刊登租屋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應查證租賃住宅的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

  內政部指出,對於非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契約,也將訂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查證資訊除可透過建物謄本或權狀資訊確認外,也可透過「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免費查詢取得。

  此外,租賃專法提供租賃糾紛免費調處服務,由政府輔導非營利團體進行租賃專業諮詢服務,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給予租稅優惠,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等,營造房東出租放心、房客居住安心、產業經營用心的優質租屋環境,共創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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