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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 食品攙偽即構成犯罪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2016.12.02 00:00
最高法院今天(2日)召開記者會,統一食安法令見解。庭長花滿堂表示,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一項所定的「攙偽或假冒」及「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只要有相關行為,就構成犯罪,不必實質判斷相關作為是否的確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檢察總長因此對富味鄉食品公司違反食安法的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撤銷關於違背法令部分的原判決,予以糾正。

3年前,台灣發生一連串重大食安事件,但承審法官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一項所定的「攙偽或假冒」及「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該以哪種依據構成犯罪,有不同見解。因此,最高法院庭長花滿堂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這項法律的統一適用原則。花滿堂:『(原音)實務上要適用就是只要在食品中有攙偽假冒,或者是添加未經許可的這個添加物,無論他的行為是否確已生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這個不管,都構成食安法49條第一項的罪。』

花滿堂表示,相關行為有無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往往不是短時間能看見,舉證、判斷困難,因此,立法院在2013年修正食安法舊法時,就已刪除法條中「致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構成要件,增設危險犯的形態。

花滿堂指出,有關富味鄉食品公司、陳文南、陳瑞禮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被告行為無危害身體健康法益的危險性,不成立食安法相關法條的犯罪要件,已違背食安法修法意旨,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因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對於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的部分撤銷,但由於原判決對被告有利,最高法院只能進行糾正,不能做實體上的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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