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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獨家法律見解:大巨蛋案零權利金,馬英九確認涉圖利罪!

美麗島電子報/周玉蔻 2015.04.15 00:00
證據確鑿,千口也莫辯!馬英九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内涉嫌圖利遠雄集團,將在廉政委員會調查報告出爐後,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奉馬市長命行事,缺乏官箴道德勇氣的時任財政局長李述德,明知違法,任令遠雄得標,罪嫌難逃。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期,處理大巨蛋案私相授受,正式密約會議之外,密會大巨蛋承包商,遠雄集團負責人趙藤雄後;馬英九主導授權的議約主談人,當時的北市府財政局長李述德,公然排除眾議,依律師團報告,「於議約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談及營運權利金時,李述德一反先前立場,變成『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回到都審的程序處理。』,致使本案之營運權利金為零。」,不可思議。 關於馬英九部分,律師團指出,「馬英九為市長,本身並未參與議約之過程亦非議約主談人,卻於議約過程中與遠雄進行私下會談,主導契約重要之爭點,且其結果顯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最大利益。」 完整的法律見解建議書,全文如下: 壹、問題: 一、議約過程中,財政局長李述德經市長馬英九批示擔任議約小組之主談人(參93年4月20日簽程),其於議約過程中,是否有損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是否有構成違法? 二、議約過程中,市長馬英九越過議約小組,與遠雄趙滕雄私下會面,是否有損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是否有構成違法? 貳、事實: 一、財政局長李述德部分: (一)李述德於主持議約會議前,已充分知悉市府議約時之最佳立場。 1、依93年6月4日所召開之議約專案小組之會議內容,專案小組已就本案所涉及之重大議題提出報告,其中就本案是否能興建住宅得以出售地上權部分,提出相關法令表示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明文規定,並未允許可做為住宅使用用途。且就地上權之出租、轉讓及設定負擔部分,李述德也重申促參法第51條之規定,故其認為本案地上權應不得轉讓或出租,惟地上建築物得以出租。 2、同一會議上,李述德就權利金部分,認為大巨蛋年平均收入二十億以上及五十年經營權,有一仟兩百多億之現金流量,故認有空間請遠雄提出合理回饋,且遠雄於甄審會議上亦有承諾,若計有盈餘將予回饋。因此,可認對台北市政府而言,本案地上權應不得轉讓或出租,且遠雄應提出合理回饋。 (二)李述德主持與遠雄之議約會議時,未附理由,退讓利益過大,應認已違反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 1、議約之經過,遠雄於93年9月1日之第三階段第二次會議時仍表示就營運權利部分,如有稅後盈餘,願意提撥千分之一給市府,顯見並未堅持營運權利金為零。且李述德也以基於讓社會大眾感覺好一點,仍然希望遠雄調整,故並未有放棄爭取營運權利金之打算。然於議約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談及營運權利金時,李述德一反先前立場,變成「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回到都審的程序處理。」,致使本案之營運權利金為零。 2、就營運資產(按即地上權)部分,經議約之結果變成得出租、附條件轉讓,明顯違反之前台北市政府之立場,增加契約期滿後移轉之困難。依遠雄所提出本條修正之理由係為配合其原欲於本基地範圍內納入住宅之使用組別,由市政府承諾興建住宅,故有必要將地上權隨同住宅予以轉讓、出租及設定負擔,使其能彈性運用(參93年6月4日所召開之議約專案小組之會議內容)。然爭取住宅之興建,遠雄代表也曾在會議上公開表示住宅係非常敏感字眼,顯見議約小組及遠雄對於住宅係違反申請需知及招商公告乙事,應了然於胸。 3、雖台北市政府認為遠雄得於簽約後,循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其申請是否能通過尚未可知悉,而事實上,遠雄以住宅規劃投標,已有不符公告需知之爭議,故同意營運資產得出租、附條件轉讓及設定負擔,有為遠雄興建住宅出售開後門之嫌,己徒增日後移轉困難,顯有違反台北市政府之利益。 4、李述德所主持下之議約,於未附理由下,諸多違反公告之興建營運契約(草案)明顯增加遠雄之利益而減少不利益,此已有監察院之監察報告可參。李述德經市長委以議約小組主談人之大任,於議約前透過各局處之溝通,已充分了解本案中台北市政府之最佳立場,但卻於議約過程中,未嚴守應有之立場,應認其行為已損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 二、市長馬英九部分:馬英九為市長,本身並未參與議約之過程亦非議約主談人,卻於議約過程中與遠雄進行私下會談,主導契約重要之爭點,且其結果顯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最大利益。 (一)茲查,議約第三階段第二次議約之過程中,遠雄於此階段表示就營運權利部分,如有稅後盈餘願意提撥千分之一給市府,顯見遠雄至93年9月1日為止並未堅持不願給付營運權利金。然而,於議約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時,李述德於會議上明白表示,「我們這條就照9月20號協商的結論…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談及營運權利金時,李述德表示「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回到都審的程序處理。」 (二)議約小組自93年6月17日歷經十次之議約會議,就前述重要之營運權利金、地上權、住宅開發等議題多次談判,台北市政府議約小組均未放棄立場,然經過李述德前述所提及之9月20號馬英九與趙藤雄之會面後,營運權利金即確定為零,地上權得轉讓、出租及設定負擔,顯然違反公告及招商文件,並違反台北市政府就本案之最佳立場。 (三)經查,本案巨蛋經評估年平均收入二十億以上及五十年經營權,有一仟兩百多億之現金流量,屬台北市政府重大開發計畫,自82年歷經多次計畫修正,各單位投入諸多人力、物力。馬英九既已同意組成議約專案小組並授權由李述德擔任議約主談人,從行政流程以觀,議約小組需將議約結果依規定層簽至市長,如市長有任何指示自可依合法行政流程指示議約小組研究、辦理,自無避過行政應有之流程,而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且會面後議約內容之大異其前,不免令人遐想。 參、其二人之行為是否已構成刑事圖利違法之虞: 一、其二人為刑法上之公務人員身份,具犯罪主體之適格,台北市政府為本案之主辦機關,就本案事務有主持及執行之權責,且李述德受市長之授權就議約擔任主談人,因此議約之過程應認為其執行職務之行為。 二、依促參法第11條之規定,權利金及費用的負擔屬應記載事項,又依台北市政府所估算之數字,本案每年平均收入二十億以上及五十年經營權,有一仟兩百多億之現金流量,屬主辦之公務人員所應知悉。權利金之金額為何,一直是議約小組所努力之點,然而馬英九透過私下會面之方式,使得本案遠雄之權利金確定為零,顯然已有圖利廠商之嫌。 三、本案依促參法之規定,既已組成甄審委員會,並有府內之議約專案小組,依行政流程議約經過會呈簽至市長,馬英九顯然並無與遠雄私下會談之必要,故核諸其行為前後,所致議約結果之變異,顯然難認合乎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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