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學習 還是血汗:美明訂6項標準 無薪實習有條件
立報/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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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台灣時間)
策劃、編譯■李威撰、劉耘
協助學生與職場銜接的實習制,在世界各地已行之有年。近日,無償實習在美國引發關注,其對實習工作的規範及考量,值得借鑑參考。
美國有關實習的規定,主要詳載於《公平勞動基準法》,執法單位為勞工部的工資工時處(Wage and Hour Division)。按法律規定,完全符合下列6項檢核標準,雇主才可免費任用實習生:
●實習要類似於教育環境下所給予的訓練
●以實習生的利益為依歸
●實習生不會取代支薪勞工
●雇主不會因為實習生的工作而獲益,有時可能還會對營運造成實質上的阻礙
●不保證實習結束會得到工作機會
●實習生與雇主同時都瞭解不支薪的情況
由於絕大多數私部門公司都是營利公司,而私部門不大可能任用與公司利益無關的實習生,因此不支薪的行為大多都是違法。
▲朴在熙(中間站立者)暑假時在美國次方工作室(Involution Studios)實習,期間撰寫了兩個疼痛追蹤應用程式(Pain Tracker app)的原型,圖攝於2012年8月24日。(圖/Juhan Sonin攝 來源/Flickr創用CC)
雇主能否用津貼或餐費作為補貼實習生的替代方式?基本上不行。若未符合上述6項標準,就必須支付實習生該得的最低薪資。
不過,非營利部門的不支薪實習是例外。根據勞動部公布之規定,公部門與非營利慈善組織工作的無償實習是可被接受的。
以國會山莊為例,國會將自己排除在《公平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外,不需支付薪水給實習生。包括白宮在內的許多聯邦層級政府機構,實習計畫都毋須支付酬勞。
雖然有很多公司以學生實習是為了取得學分為由,不提供薪水給學生,但情況似乎發生轉變。根據承審《黑天鵝》一案的判決書,大學授予學分與雇主合法不支薪無直接相關,法律規範的對象是雇主的行為本身。(整理自ProPubl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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