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留學業者之損害賠償責任
為避免因留學業者違約,發生消費者未能留學之損害時,留學業者卻以未收取或收取顯不相當之報酬為由,拒絕賠償消費者損害之不合理情形。本案明訂此時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則以消費者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入學費用中未能退還金額之3倍計算之;當然,消費者如果能舉證證明損害超過前述計算之金額,業者即應足額賠償。
二、留學業者應遵照受託事項辦理留學相關程序,並應將辦理情形詳實告知消費者:
為避免留學業者於辦理留學過程中,任意更改或隱瞞重要資訊,例如:未告知消費者所欲申請之學校應參加入學考試;承諾消費者所欲就讀之學校可申請獎學金,但因未及時申請,致喪失資格等消費糾紛。本案規定留學業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關於申請入學許可所應備之相關文件如介紹信、攻讀計畫;申請獎學金之要件及時間;可否提供住宿等重要資訊,並於辦理前述留學業務時,適時將辦理情形告知消費者;倘留學業者延遲提出申請致留學事項無法完成時,消費者有權終止契約並請求賠償。。
三、明訂留學業者應詳實記載海外急難聯絡人之資訊
為避免留學消費者於海外發生困難時求救無門,本案明訂業者應詳實記載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
依據行政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統計102年7月至本(103)年6月,發生之留學糾紛計12件,除前述所述情形外,尚有繳交之保證金退還、業者專業程度不足、廣告不實等糾紛存在,故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簽訂任何契約時,均請多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產生。當然如能事先做好資訊蒐集,多探聽與瞭解業者口碑,才能選擇到合適的留學服務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