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指出,有關大埔農地徵收爭議,監院前於調查苗栗縣政府執行徵收程序踐踏稻青案時,已於2010年12月8日對苗栗縣政府相關違失情節,提出糾正,並明確指出本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均應予以檢討,間接促成相關判決後續發展;因此外界質疑監院對大埔案重大違失「沒糾彈」,實屬誤解。
至於「大埔4戶強拆案」,聲明也提到,起因於苗栗縣政府拆除時間在預計判決前,造成社會紛擾,監院因此立案調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012年判決認定本案價購程序不合法,及欠缺徵收公益性、必要性,監院調查報告據此督促內政部及苗栗縣政府確實遵守法律及本案判決結果,儘速依法妥善處理國家賠償責任問題。
監委聲明指出,根據憲政分際,調查意見並非行政指導,仍應由行政機關為個案裁量與判斷;監院仍將密切關注內政部及苗栗縣政府後續處理情形,就其行政作為之適法性與妥當性,確實予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