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監製主張,民國101年8月間,一家國際公司找他籌組拍攝團隊,拍攝微電影教學影片案,雙方簽約製作費用為新台幣105萬元,國際公司須提供藝人周湯豪等演出人員,拍攝期間,他已完成7集拍攝也順利播出,陸續收到42萬元報酬,但後來國際公司未依約提供藝人演出,甚至擅自終止契約,找其他廠商拍攝,因此提告求償。
國際公司則主張,是陳姓監製在拍攝期間違約要求他支付全部款項,他不願意,對方就拒絕後續拍攝,他為了能順利播出才找其他廠商拍攝。
法院開庭期間,拍攝案的製片證稱,他不知道沒有拍攝的原因,他與周湯豪的經紀人聯絡才知道國際公司後來請別人續拍,這與之前簽訂的合約不同。
一審法院認定,國際公司未於約定期限內提供拍攝藝人並另找其他廠商製作剩餘集數,已違反契約,依照工作確認單的約定,本應給付陳姓監製全部總製作費作為賠償,另審酌雙方有完成7集影片並扣除陳姓監製已取得42萬元報酬,判國際公司應賠償52萬5000元給陳姓監製。
國際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