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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康聯: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20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11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11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就本公司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原公告申報內容增加以下條款:(四)向任何員工發出的認股權憑證必須是書面的,其格式由董事會不時決定,可以是通用的,也可以是按個案編制。所有認股權憑證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a)員工姓名,地址及職稱; (b)在該次發出認股權下可認購本公司股份的數目及認購價格; (c)認股權行使期限,或任何分批行使認股權的認股權行使期限及認購本公司 股份數目 (d)員工可以接受該認股權憑證的期限(該期限必須不遲於自認股權憑證日起計 的21日內(含第21日)); (e)接受認股權憑證的程式; (f)(如有)有關員工在行使任何認股權之前必須達到的指標或條件; (g)其他任何董事會認為作為授出有關的認股權所應附加的條款或條件,唯其 不得違反本計畫細則;及一段要求有關員工承諾按本計畫持有授出的認股權。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同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同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同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同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8.履約方式:同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9.認股價格之調整:同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同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就本公司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原公告申報內容增加以下條款:(四)有效授出的認股權屬承授員工的個人所有,不得轉讓、贈予或出讓。承授員工 不得出售、贈予或轉讓其認股權,亦不得為其認股權設置任何協力廠商權利或 訂立任何合約從事前述事宜。承授員工倘若違反前述規定,本公司有權取消承 授員工任何尚未行使的認股權。(五)員工必須就其參與本計畫或行使任何認股權繳交任何應付的稅項及履行所有 其他義務及責任。(六)藉接受認股權憑證,有關員工即被視為不可撤銷地放棄任何本公司因其喪失 在本計畫下任何權利的賠償。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03年1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原公告申報內容:(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主計劃條款辦理。(董事會通過 本辦法後,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 先行修訂,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依據103年4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修訂部分內容:(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於送件 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事後再 提報董事會追認)。(三)本計畫的條款受台灣法律管轄,並依照台灣法律解釋。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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