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3)年2月間至賣場抽查市售調合油標示(品名、外包裝標示原則、敘述及宣稱),42件中有37件油品符合規定,5件標示不合格。抽查結果如下:不合格者為1.OMEGA-3不飽和健康調合油(編號3)、2.健康益多黃金OMEGA-3健康調合油(編號16),二者均以Omega3入品名,未依規定標示Omega3來源;3.寶素齋Super12義式冷壓兒茶素天然健康調合油(編號35),以兒茶素入品名,未依規定標示兒茶素來源,此三者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4.源順6合1均衡油(編號18)、5.源順烹調油(編號19),均未標示「調合油」字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本次調合油標示查核結果發現業者對於包裝之標示及宣稱仍有改進之空間,故請食藥署就下列事項進行研議,俾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建立油品特定成分品名標示原則
因現行調合油標示僅規定,如外包裝品名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油脂須達成分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若宣稱二種油脂名稱者,該二種油脂需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惟本次抽查標示發現,有業者於品名中強力宣稱「多酚」或是「Omega3」,惟「多酚」或是「Omega3」含量未明,有誤導消費者選購之嫌。換言之,該特定成分應如何標示,對消費者而言,是選購的重要參考資訊,主管機關應建立標示之原則。
二、對於「耐高溫」及「低油煙」用語訂出客觀標準
有部分業者於油品包裝上標示該產品具有「耐高溫」及「低油煙」之特性,例如:高於240℃的發煙點。惟何謂耐高溫是否等同是持久性,即該油品可持續於多少溫度下油炸多少小時,缺乏客觀標準,故宜訂出客觀之標準。
三、將「多元不飽和脂肪酸」、「單元不飽和脂肪酸」納入應標示事項之可行性。
因為調合油為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油品混合而製成,其穩定性為消費者關注之重要事項,而油品是否穩定,可從「多元不飽和脂肪酸」或「單元不飽和脂肪酸」之標示初步判定,因此請主管機關研議將之納入應標示事項對消費者之可行性。
四、原料來源地納入應標示事項之可行性
另外,調合油品名所稱之油品原料來源地對於油品品質至為重要。倘未有原料產地之標示,一旦該油品品質發生問題,主管機關勢將付出龐大之社會成本,甚或根本無從追查來源並加以管控,對消費者身體健康之影響不言可喻,因此有請主管機關研議將原料來源地作為應標示事項之可行性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