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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商船可僱武裝保全

中央社/ 2013.05.31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航業法部分條文,中華民國籍商船航行在受海盜威脅或非法武力高風險海域,可僱私人武裝保全。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是指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的船舶運送業所僱用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人員。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業者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應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而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應在國外登、離船,不得進入受保護船舶以外中華民國領域。

此外,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未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或僱用的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中華民國領域,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全部或一部。

交通部在條文初審時表示,不少台灣航商在國外註冊的權宜輪,都已聘用私人武裝保全,修法是希望納入國輪,但槍枝在台灣受管制,國籍船舶聘用的武裝保全,應安排在公海接駁上下船。

不過,攸關漁船可僱私人武裝保全的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異議,交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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