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開放離境證券業務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開放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修法開放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也就是離境證券業務單位(Offshore Securities Unit,簡稱OSU)。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可享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優惠,免稅期為條文生效起15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裕璋在條文初審時表示,目前只開放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沒開放證券商。為擴大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參與者規模、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修法開放證券商申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外幣有價證券買賣經紀、自營及承銷業務。

他說,預期修法將能吸引海外資金回流台灣,創造有價證券業務量,並增加證券商營業收入,預計初期每年可創造營業收入約新台幣150億元。

陳裕璋表示,修法主要是讓外幣債券能在台交易,希望將來交易對象不涉及一般公眾,主要以機構法人與專業投資者為範圍。

他說,這次修法是希望把原來在海外發行的債券拉回國內交易,至於是否開放中國大陸金融商品,目前沒特別界定,原則上儘量尊重證券商商業判斷,希望將來讓規定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