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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責 有助嚇阻酒駕

中央社/ 2013.05.31 00:0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加重酒駕刑責。法界人士指出,警方嚴格取締加上刑責加重,將有效嚇阻酒醉駕車。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之4修正草案,明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者,刑期由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刑期由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來發生台大女醫師曾御慈遭酒駕男子撞成重傷等事件,引發民眾再度關注酒駕議題。1名法官指出,台灣原本的法律對酒駕的刑事、行政責任較許多先進國家輕,這次修法加重酒駕刑責,應該可以有效嚇阻酒醉駕駛。

這位法官表示,明知酒後開車可能造成傷害,卻仍這麼做,酒駕多屬故意而非過失,過去甚至有二審法官以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罪將酒醉駕駛判刑的紀錄,他呼籲民眾酒後切勿以身試法,避免造成悲劇。

1名律師則說,使用刑責是嚇阻酒駕最後的手段,政府應該從加強預防著手,加深社會大眾觀念,避免悲劇發生。

加強取締也有助減少酒駕致死案件。根據警政署統計,102年1至4月取締酒駕違規4萬67件,移送法辦1萬5265件,酒駕肇事死亡人數107人;與去年同期相比,死亡人數減少42人。

警政署表示,酒駕死亡人數雖呈現下降趨勢,但各項防制作為仍會持續進行,每月規劃全國同步取締酒駕勤務,並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取締,也會針對轄區內容易發生酒駕或肇事路段與時段,規劃勤務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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