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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三讀 食品摻毒奪命最重判無期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05.31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3.05.31 涂鉅旻/台北報導

「問題澱粉」事件愈演愈烈,讓我國食安問題再度浮上檯面,為此,立法院院會今(31)晚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未來只要在食品內摻非法添加物,無論是否有毒性,都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以下罰金。

《食管法》修正草案昨日在立法院社福與衛環委員會通過後,今日即送院會審查。該法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得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不管添加物有無毒性,都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食管法》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如在食品內摻非法添加物,造成人體健康危害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如食品摻非法添加物,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這次《食管法》修法特別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作為健康風險評估與消費訴訟補助等用途,收支相關辦理辦法、訴訟相關補助認定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立院院會今日黨團協商時,在《食管法》中新增「消費訴訟」條款,當消費者不易、不得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可依《消保法》提出消費訴訟,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結,以賠償每人每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除《食管法》修正案外,包括《學位授予法》、《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都已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規定,如傳播機構發佈錯誤的防疫訊息時,導致防疫工作受影響,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更正。

該法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罹患結核病等第2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者,如明知自己患病,卻未依主管機關指示,以致傳染給他人者,將比照SARS、H7N9等第1類、第5類傳染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則指出,如透過廣告、出版品、廣播電視等方式,促使學生等論文抄襲、代寫、舞弊,將處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感慨地說,大學、碩士、博士等學位,充滿榮譽與尊嚴,但代寫論文的氾濫,導致《學位授予法》需增加這樣的處罰條款,揭露這個時代的弊病,希望有一天,這個條文能再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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