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總算給家屬一個交代,但蔡父昨仍備感無奈,直言:「只是為兒子爭個公道!」蔡母則泛著淚光說:「我的孩子很乖,都是他們的疏失,讓我失去小孩,這不是錢可以彌補的!」
蔡父說,意外發生後,因為沒錢,自己只能退掉勞保,拿這筆錢跟政府打官司,但對方還是硬說是天災,且辯說小孩住在醫院4個多月,無直接相關,真的很沒有天理。蔡明翰的雙親認為桃園縣政府對路燈管理有疏失,且96年10月7日當天早上,就有路人發現狀況,兩度報警,警即通報縣府,但遲至當晚意外發生,縣府仍未處理,顯見有疏失,請求國賠902萬4379元。
桃縣府辯稱,車禍後一個月,蔡某還可到警局做筆錄,顯見死因未必和意外有關,何況颱風屬不可抗力因素,縣府無疏失。
一審認定,死者當時違規行駛快車道,要自負一半過失責任,只判賠89萬5848元;二審時高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蔡某當時在快車道上騎車,桃縣府未善盡管理設施,判須賠490萬7628元及利息。
桃縣府法制處長葉火雲說,去年高院判決,縣府不服而提上訴,如今定讞,縣府會照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