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廿八日下午,顏姓騎士騎乘重型機車,以每小時八十四公里時速,超速行駛高雄市金福路南下約五百公尺處,被雷射測速儀拍照舉發,並經交通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一千六百元。
顏不否認超速,但認為於金福路前方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標誌牌,設置在駕駛目視角度水平以下,其高度明顯不足,亦遠低於法規規定一百二十公分至兩百一十公分範圍,舉發程序顯不合法,請求撤銷處分。
承辦法官指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標誌牌下緣距離路面邊緣或邊溝之頂點一公尺二十公分至兩公尺十公分之設置距離」,但經指派交通局人員前往現場測量,該警告標示牌離地面只有廿五公分,顯然與設置規定不符。
又說,交通局確有未善盡示警用路人的缺失,並與「避免人民權利遭受突襲」的立法意旨相違,其舉發程序自不能謂為合法,依法撤銷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