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陸資持股超過30%或具有控制能力的海外企業,要來台做第一上市櫃,需要「專案核准」,但是過去沒有明確的規範,所以尚未有陸資持股超過30%的台商企業或外資企業申請第一上市櫃,因此金管會訂定相關流程以及明確規範。不過做第二上市(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則沒有限制。
金管會表示,為了明確規範陸資持股超過30%的企業來台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專案許可原則,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金管會增訂,陸資持股超過30%的台商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書件,送請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函報金管會專案許可之後,才能具以申請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以及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金管會規定,陸資持股超過30%的台商企業可專案申請第一上市櫃條件為,台商的持股必須超過陸資,且台商必須要有控制權,若只是在大陸地區註冊的企業,目前也不能回台申請第一上市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