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7款1.事實發生日:101/04/052.債權銀行名稱:臺灣銀行等銀行團。3.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0年12月28日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向經濟部申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經該部於101年1月9日評估診斷通過後,轉送本公司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12月16日全授字第1000002557A函及經濟部101年1月9日工密知字第10100066640號函辦理,與各銀行進行債權債務協商。4.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之協商結果:(1)本公司於101年4月3日接獲臺灣銀行銀企金密字第10100139191號函,說明本公司申請債權債務協商案有關之聯合協議清償方案業獲本公司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2)主要會議結論:銀行團同意聯貸還款時程展延2~3年,中短期循環動用額度展延至2013年12月31日。5.因應措施: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