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 強化企業留才與協助新創事業發展
(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828 11:00:58)立法院8月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上限、放寬新創事業認定之設立年限,以及放寬有限合夥創投穿透課稅適用門檻。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彙整3大修法重點:
一、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上限自500萬元上調至1,000萬元
修正後,符合條件的員工獎酬股票在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1,000萬元額度內可適用緩課機制,緩課金額較修正前增加一倍,更能降低員工因取得股票而立即產生的大額稅負壓力,有助企業運用股權獎酬作為留才工具,進一步強化企業吸引與留任核心人才的能力。
二、調整有限合夥創投適用穿透課稅門檻,放寬逐年投資新創事業的比率
考量創投成立初期仍在標的搜尋及評估階段,將有限合夥創投逐年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之比率門檻降低(累計投資新創事業金額/創投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如下表),提供創投產業案場投資合理的評估時間,提升創投產業運作彈性。

三、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的認定,放寬至成立未滿8年之企業
有關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適用投資抵減及有限合夥創投適用透視課稅等租稅優惠,其中對於新創事業的設立年限,由現行「未滿5年」放寬至「未滿8年」。本次修正係與經濟部於111年修正發布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接軌,該原則已將新創事業認定標準調整為設立未滿8年之事業,使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與新創事業認定標準趨於一致。
林巨峯提醒,此次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上限提高至1,000萬的修正規定,將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115年12月31日前員工取得發行公司的員工獎酬股票,仍只能適用緩課上限500萬的規定。對於今年底前即將給予員工獎酬股票的發行公司,或許可再重新思考應如何調整股票的發放時程,讓員工可適用到緩課上限提高至1,000萬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