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原料含蘇丹紅仍製成辣椒粉販售 農產公司負責人判刑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縣北港鎮某農產公司的林姓實際負責人,自大陸進口14噸辣椒粉,自行送驗後確認含有「蘇丹紅」,林男卻指示不知情員工,將剩餘7.6噸辣椒粉原料製成自品牌的「三英朝天椒辣椒粉」販售,雲林地檢署依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林男及其經營的農產公司;雲林地院審理後,判處林男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0萬元,其所經營的農產公司判處罰金30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42歲的林姓男子,為北港鎮一家食品公司負責人兼廠長,從事農產品加工、製粉、調味品製造及批發,其中也加工調配生產辣椒粉,此外也負責販賣、輸入及輸出。
林男涉嫌於111年2月間,以公司名義從大陸地區輸入14噸辣椒粉,經乾燥、過篩等製程後,包裝為「三英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林男由同業間知悉,大陸地區輸入之辣椒粉含有非屬我國法規可添加之物品「蘇丹紅色素三號」,於是在112年5月18日將「三英朝天椒辣椒粉」送某國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果然檢出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
林男收到檢驗報告後,明知其輸入之辣椒粉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竟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將輸入剩餘之7663.2公斤辣椒粉製成「三英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及消費者,銷售總金額為125萬7530元。
全案是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13年2月27日抽驗林男經營的公司生產之「三 英朝天椒辣椒粉」檢出含有「蘇丹色素三號」成份,函請雲林縣衛生局查處,再由雲林縣政府函請雲檢偵辦。
林男及其掛名農產公司負責人的母親,在雲林地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審認林男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0款行為罪;農產公司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49條第5項規定。
法官審酌被告林男身為農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廠長,從事辣椒粉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輸入及輸出業務,且知悉辣椒粉供民眾日常飲食調味所必需,本應對所販售之食品安全衛生負把關責任,遵守國家法令及食品添加物相關之法令規範,以保障廣大消費大眾食用安全及健康,在知悉其所加工、包裝、販售之辣椒粉內含有蘇丹色素三號,且超過最低測定值,理當知悉對人體健康危害堪屬重大,若食用將影響人民身體健康,竟漠視政府保障國人食品安全,加強查緝為政府重要政策,仍將辣椒粉出售,流入市面,危害不特定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
法官考量被告林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勇於積極面對錯誤,辦理退貨及退款,避免危害擴大,衡酌林男販售的辣椒粉數量及回收之數量,兼衡林男於法院審理時供稱之工作、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0萬元。
林男經營的農產公司本身亦有內部管理不佳之失,因此危害我國人民身體健康等情,應科以30萬元罰金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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