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以色列對於鄰邦巴勒斯坦土地分區管制的啟示

銳傳媒/特別報導
5 小時前

​​【專欄】以色列對於鄰邦巴勒斯坦土地分區管制的啟示

 

​鄭紹春/前中華民國駐索羅門群島技術團水利專家

​歷史宿命:從 1947 年分治方案到空間割裂

​探究巴勒斯坦問題的根源,必須回到 1947 年聯合國第 181 號決議。當時在英屬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區(約 26,145平方公里)內,約 120 萬以農耕與城鎮生活為主的阿拉伯人,僅被劃分了約 43% 的土地;而約 60 萬的猶太移民,則獲得了近 56% 的土地(其中包含廣袤但當時難以開發的內蓋夫沙漠)。這種人口與土地分配的不對等,從最初就為這片土地鑄下了深重的地緣衝突種子。
​經歷了四次中東戰爭的洗禮,以色列雖然在 1979 年《埃以和平條約》後將面積廣大的西奈半島歸還埃及,並在國際法認定的本土(約 20,770平方公里)外保留了戈蘭高地與東耶路撒冷,但其對巴勒斯坦核心土地的處置,演變成一種更為精密的「行政管理與空間碎片化」策略。

​「竹籬笆內的自治」:A、B、C 區的分層控制矩陣

​1995 年《奧斯陸第二協議》後,以色列並未將約旦河西岸(約 5,650平方公里)直接併入國土,而是設置了隸屬於國防部的民政機構(Civil Administration)與「朱迪亞-撒馬利亞區」(Judea and Samaria Area)軍事轄區
,並將西岸土地切割為如下的三大治理區塊:

以色列國防軍【IDF】 (掌握邊境、空域、水資源與整體安全最高權)

1.【 Area A 】
(約18%土地)
民政:巴勒斯坦
安全:巴勒斯坦

2. 【 Area B 】
(約21%土地)
民政:巴勒斯坦
安全:以色列主導

3.【 Area C 】
(約61%土地)
民政:以色列
安全:以色列

其中Area A與 Area B:人口外包與飛地自治(約佔西岸 39%)
​Area A(完全民政與內部治安):涵蓋拉瑪拉、納布盧斯等主要巴勒斯坦城市,由巴勒斯坦自治政府(PA)管轄。然而,以色列卻保留了「軍事熱追擊」的權力,隨時可跨界執行逮捕。

​Area B(巴國民政,以色列主導安全):涵蓋廣大農村與村落,巴國僅能處理教育、醫療與基礎民事,治安與通行權完全由以軍掌握。

至於Area C:資源與土地的絕對控制(約佔西岸 61%)
​以色列透過 COGAT 直接掌握Area C的土地規劃、建築許可與水資源。巴勒斯坦人幾乎無法在此獲得合法興建許可(獲批率不足 1%),而以色列定居點則在此享有完善的民法與基建保障,形成了事實上的「一地兩制」。

​經濟與行政槓桿:被代理的財政與「空中監獄」

​外界常誤解以色列「編列預算」養育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的官僚體系,但實務上的真相更為嚴苛:
​「代收代付」的經濟命脈:根據 1994 年《巴黎經濟協定》,由於以色列掌握巴勒斯坦所有的對外邊境與海關,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約六至七成的財政收入,來自以色列代為徵收的「清算稅款」(Clearance Revenues)。以色列經常將這筆本屬於巴勒斯坦人的稅款作為政治籌碼進行扣留或凍結,使得PA經常陷入無法發放公務員薪資的癱瘓狀態。
​此外,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名義上擁有總統、總理、11 個省份(另外遠在加薩走廊的360平方公里劃成5省則不在以國的輔助範圍)與 150 個鄉鎮的龐大官僚架構,但其真正能實施有限治理的土地,已被Area C與數百個軍事檢查站切割成 150 塊互不相連的細小「飛地」(Enclaves)。這種「竹籬笆內」的國家形態,讓巴勒斯坦人每天必須穿過以色列控制的卡隊前往Area C或以色列工作,成為高度依賴且隨時可被封鎖的邊緣勞動力。

​結論與啟示:以色列土地管制的策略本質

​評析以色列對約旦河西岸土地的分區管制,可以為區域地緣政治帶來三大深刻啟示:
​卸下人口負擔,極大化土地權利:透過將高密度人口區(Area A/B)交由自政府承包民生成本,以色列僅以最小的財政代價,換取了對Area C絕大多數土地與水資源的絕對掌控。
​用空間碎片化消解主權可能:將土地切割為互不連貫的島嶼,徹底切斷巴勒斯坦建立具備完整經濟與防衛能力之現代國家的空間基礎。
​法律與行政雙軌制的實質併吞:無需在名義上宣告併吞,僅需透過分區管制、許可制與代收稅款等行政槓桿,即能在實質上達成深度控制。
​這套高度結構化的分區管制矩陣,示範了強權如何利用「過渡性法律框架」實現長期的實質控制,亦是當前中東和平難以突破的根本癥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