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被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去年7月遭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該規定涉及立委助理費的補助事宜,但相關法律意旨並不明確,與憲法要求法規範應具備明確性的原則不符,且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的制度性保障,牴觸憲法第18條的規定。
審理本案的合議庭指出,長期以來各級法院雖然就地方民意代表濫用助理費的案件做出200多件判決,但針對立委的類似案件,高虹安的案件尚屬首例。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代的見解能否適用於立委,仍有疑義。而立法院作為最高立法機關,即便擁有豐沛的法律和預算專業資源,也難以明確界定《立法院組織法》的意旨。
合議庭認為,立委助理費的定位攸關數百位現任及卸任立委和上千名公費助理,除了明顯的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等犯罪個案外,多數案件因制度意旨不明,致使當事人難以預見行為的法律效果,造成許多無謂的紛争。唯有從本質和制度面尋求解決之道,才能讓民意代表有所遵循,徹底解決此類問題。
綜合以上理由,高院合議庭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撰寫2萬字的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就《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進行違憲審查。在釋憲程序終結前,高院裁定停止對高虹安案的審理。此釋憲聲請能否獲得大法官支持仍有待觀察,但無疑將對未來立委助理費的管理釐清帶來新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