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由於與桃園市空服工會協商多次破局後,工會在2019年罷工,長榮卻對工會13人提起3400萬元賠償的民事訴訟,遭勞動部裁決是不當行為,並並命長榮航在內網刊登裁處書14天,長榮航提行政訴訟首戰吞敗。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長榮是訴訟權合法行使的範圍,不能因此認定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該案逆轉改判長榮航勝訴定讞。
長榮航空與桃園市空服員工會歷經3次調解無法達成協議,工會於2019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決議6月20日開始罷工。長榮航空於罷工隔天,對工會理事長趙剛及會員共13人提起連帶給付3400萬元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勞動部裁決委員會2020年2月21日作成裁決,裁決主文第1項到第3項,確認長榮請求工會會員連帶給付3400萬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長榮航空因不服勞動部的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雇主對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權衡雇主行使訴訟權的合理性、正當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工會及會員若有危害雇主權益的客觀行為事實,是否具有免責的正當事由,未訴請法院裁判尚難釐清者。而雇主為維護權益,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雖使工會及其會員因此受有應訴的不利益,但權衡訴訟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應認其行使訴訟權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尚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為。
合議庭認為,長榮航上訴有理,今天公告廢棄原判決,改判勞動部敗訴,全案定讞。(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