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期間已過了10天,不少民眾採用列舉保費扣除額,以達到節稅效果。不過國稅局提醒,列報保費扣除額時有3大注意事項,包含保險適用範圍、可列報上限、可列報親屬等,建議納稅義務人先瞭解相關規定。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以列舉扣除額的民眾會列報保險費。而在保險適用範圍方面,每年可用來節稅的保費包含人身保險、勞保、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
其中,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常見的癌症保險、住院醫療險、重大疾病保險都屬於健康保險的範疇,可在每年申報綜所稅時,依相關規定列舉扣除;但是汽車責任險等產險保費支出,就不能列入扣除。
第2是要留意列報上限。國稅局提到,保費扣除額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人每年扣除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萬元。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包含補充保費在內的健保費,皆可全額列報扣抵,不受每人每年2.4萬元的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限制。
第3是在列報親屬保費方面,根據「所得稅法」,納稅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和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保、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保費等,可在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不超過2.4萬元額度內申報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才能扣除納稅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費支出。其中,列報扶養親屬的保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列舉,若是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就不符規定。
以保險費申報扣除額,備妥證明文件也相當重要,納稅人應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是否準備齊全,並應留意健保費支出是否已請投保單位提供保費收據、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以作為列舉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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