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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平會處分案例看購屋應注意事項-105~106年(六)

理財周刊/ 2024.03.28 19:08

─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應注意是否將農牧用地及農業區土地規劃為「景觀庭園、水池、社區道路、停車空間」


近年房價持續飆漲,營建成本居高,加以缺工嚴重,不少建案無法順利完工,導致購屋糾紛層出不窮,本文謹就105~106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六十五】(106年7月12日)


1.被處分人銷售臺中市北區○○建案,於「A戶標準樓層‧傢俱配置參考圖」將裝飾柱及陽台空間以虛線標示為室內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3.去函警示○○公司,促請注意爾後提供會員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責任。

【案例六十六】(106年6月28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刊載健身房、lounge bar、有氧區及撞球檯等公共設施(請參閱照片一),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開發公司新臺幣45萬元罰鍰。

【案例六十七】(106年6月7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將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外觀情境示意參考圖」、「全區分佈示意參考圖」及「B區市內配置參考圖」輔以「景觀庭園、水池(請參閱照片二~四)、社區道路、停車空間」(請參閱照片五)等圖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六十八】(106年4月19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於網路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180萬元罰鍰。處○○廣告新臺幣80萬元罰鍰。

3.去函警示○○科技公司,爾後提供會員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 責任。

【案例六十九】(106年3月1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於傢俱配置圖將陽臺以虛線標示為室內居室空間之一部分,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80萬元罰鍰。

【案例七十】(106年2月15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實體廣告及網路廣告刊載傢俱配置參考示意圖將陽台空間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18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90萬元罰鍰。

【案例七十一】(106年1月18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宣稱旅館用途之建物可為住宅使用,及登(刊)載一般居家裝潢與設施之實品照片與圖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80萬元罰鍰。處○○廣告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案例七十二】(105年12月21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刊載Lounge Bar及健身房等公共設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例七十三】(105年12月7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對於辦公室用途之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與圖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七十四】(106年2月7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於「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房以室內空間之使用表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七十五】(106年2月7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於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中,將原屬法定陽台空間之一部分標示為室內浴室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注意建案廣告是否於「標準樓層‧傢俱配置參考圖」將裝飾柱及陽台空間以虛線標示為室內空間使用?

2.注意廣告刊載健身房、lounge bar、有氧區及撞球檯等公共設施(請參閱照片一),是否將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外觀情境示意參考圖」、「全區分佈示意參考圖」及「B區市內配置參考圖」輔以「景觀庭園、水池(請參閱照片二~四)、社區道路、停車空間」(請參閱照片五)等圖示之真實性。


3.注意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是否使用一般住宅用語之不實廣告?


4.注意廣告宣稱旅館用途之建物可為住宅使用,及登(刊)載一般居家裝潢與設施之實品照片與圖示之真實性。

5.注意Lounge Bar及健身房等公共設施之空間大小、數量與品牌,是否與廣告刊載相符。

6.注意辦公室產品用途是否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與圖示之不實廣告。

7.注意是否於「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房以室內空間之使用表示之不實廣告?

8.注意是否於傢俱配置參考圖中,將原屬法定陽台空間之一部分標示為室內浴室空間使用之不實廣告。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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