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從父母親身上受贈與取得或是繼承取得房屋,在高房價的社會裡,等於能減少30年的奮鬥,但是要留意,即便父母完成公證遺囑,但遺囑是可以隨時變更的,資深地政士就提到,有實際案例是,家庭中的小兒子因確定父母的公證遺囑中,房子是遺贈給他,以為房產到手,卻開始冷落父母,最後房子變成大哥取得。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有一對夫妻生了3個小孩,大哥、二哥都出外打拼,只留下小弟陪伴父母親一起生活。日子久了,父母親也年紀漸長,眼看大哥、二哥事業有成,小弟孝順有加,老夫妻就將唯一的一間登記在媽媽名下的房屋,透過公證遺囑,載明媽媽百年後,遺贈給小弟,讓小弟的孝順得到相對的回報。
公證遺囑成立後,為避免三兄弟因為遺產發生兄弟鬩牆,發生爭執,所以把相關公證遺囑的資訊,揭櫫三兄弟,三兄弟尊重父母親的決定,同意遵守。老三知道這件事情以後,喜出望外,心想終於可以減少30年奮鬥,擁有真正屬於自己的房子了。
漸漸的,小兒子對父母親的態度丕變,甚至對於父母親不理不睬,最後還直接搬出去。這時候,老大認為父母不能沒有人照顧,只好搬回家,就近照顧年邁的雙親。
日前老媽媽生病了,在加護病房住了10餘天,病情穩定後才轉到普通病房,並趕緊聯絡地政士,希望將她把名下原來想遺贈給老三的房屋,贈與登記給老大。
而這樣與她先前擬將房屋登記給老三的公證遺囑,是否會違法、相抵觸呢?鄭文在說,依據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鄭文在說,從個案中可得知,遺囑是可以隨時變更的,別以為父母親的遺囑成立後,受遺贈人就可以直接躺平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