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上班族買房收租,持有2年多,賣房時卻想用「調職」原因,將房地合一稅率由35%降到20%?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舉例,有民眾在109年1月間在A地工作並購買附近房子出租,111年7月因公司調派至B地任職,因此,在111年8月出售房子,民眾認為是因調職而賣房,但最後仍被國稅局認定得補稅。
房地合一稅可適用20%稅率部分,財政部在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非自願性出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不過,上述案例在經過國稅局了解後,得知該民眾與配偶都沒有在出售的房子辦竣戶籍登記,以及實際居住,甚至還出租給別人,因此以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房地合一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
日前高雄國稅局則有舉出,因調職等「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賣房子,適用房地合一稅率20%的案例。原本住在新北市的陳小姐,110年1月買在新北市居住,因公司調派至高雄市,必須離開原工作地,所以在112年5月出售房子。
因陳小姐購買新北市房地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持有房地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並附有調職證明文件,符合財政部公告因調職因素,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