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928 17:35:08)財政部於今(28)預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本次預告可謂CFC於明年(2024年)5月首次申報前最重要法令調整,最重大課稅實體面調整內容為有關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本次最重要之課稅實體面調整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排除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處理有關按公允價值衡量且將公允價值變動數列入損益之金融工具(包含資產及負債,簡稱特定金融資產)相關「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利益及損失」。企業應注意前述修正對於調整認列CFC投資收益之影響,以及後續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明細表之修正作業。
@最重大課稅實體面調整為計算當年度盈餘時得排除持有特定金融資產之「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張瑞峰表示,CFC當年度盈餘係以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加計「由其他綜合損益與其他權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而修正前調整項目僅有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由權責基礎調整為實際分配或損失實現基礎;修正後調整項目將增加CFC持有特定金融資產(如股票、基金等)依公允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因未實現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已計入CFC稅後淨利,但尚未實際處分而未有現金可供分配,故排除未實現之利益及加回未實現之損失,嗣實際處分時再加回相關處分損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劉紋廷特別說明,得適用上開規定之特定金融資產僅限於CFC本身所持有部分,CFC持有之各層轉投資事業所持有之特定金融資產則不適用上開規定。舉例而言,甲CFC公司當年度稅後淨利加計其他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1.5億元,其組成包含採權益法認列A公司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投資收益5千萬(A公司當年度未分配)、B公司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投資收益5千萬(B公司當年度未分配)、持有特定金融資產評價之未實現損益3千萬、處分特定金融資產損益1千萬及利息收入1千萬,則依規定計算之CFC當年度盈餘為7千萬元,包含B公司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投資收益5千萬、處分特定金融資產損益1千萬及利息收入1千萬。
@留意特定金融資產實際處分時之處分損益計算方式
張瑞峰補充說明,有關特定金融資產實際處分之損益須加回CFC當年度盈餘時,相關處分損益之計算基礎應採特定金融資產哪一天的帳載成本為基礎則較為複雜,若考量CFC制度於112年度生效,而採112年1月1日(曆年制為例)特定金融資產之帳載成本為基礎,作為該特定金融資產之取得成本,即於特定金融資產實際處分時,已實現處分損益為實際出售價款減除112年度期初帳面金額可能較符合CFC自112年度生效且不追溯以前年度損益之立法原則。
最後,劉紋廷提醒,本次修正增加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複雜度,預期個人CFC將有類似規範,企業及個人皆應儘早瞭解規定及試算稅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