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而取得價款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即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金額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指出,陳先生於106年(2017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1,350萬元,另於106年4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取得價款折讓142萬元,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
而陳先生於111年(2022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產,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350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高雄國稅局查得其實際僅支付買賣價款1,208萬元(1,350萬元-價款折讓142萬元),因此認定陳先生虛列成本142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另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一名王先生當時購買該房地產時,買賣契約簽訂總價為540萬元,後來建設公司給予他折讓80萬元,因此王先生「實際支付金額」僅為460萬元,但他卻以買賣契約金額540萬元申報為取得成本,導致虛報成本80萬元,同時漏報所得8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28萬多元,並裁處罰鍰11萬多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若訂定買賣契約書後,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