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台北地檢署晚間指出,信義分局移送的資料中僅有偵訊被告、證人過程中錄音、錄影的「警詢光碟」,並沒有看到附帶證據中有任何行車紀錄器的影片,甚至筆錄中也未提及有證人提供的錄影畫面。
信義分局長王嘉衡下午接受媒體聯訪時指出,2月3日晚上8時多就將影片移送給檢方處理,並坦承在案發第一時間處理確實有疏失,將查明員警個人疏失後,依照刑事偵查程序規定懲處相關人員。
王嘉衡說明當時員警承辦過程。他說,派出所葉姓員警先從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拿回江姓司機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時,誤以為影片是由楊姓司機所提供,並未查明影片來源。
王嘉衡表示,葉姓員警將影片檔移送給偵查隊時,也未在承辦單上標示內有2個檔案是由不同司機提供,就直接交給偵查隊,後續的承辦員警也未查明,就直接將相關資料連同光碟移送給檢方。
王嘉衡指出,由於行車紀錄器的影片需要播放程式才能播放,第一線的承辦員警發現無法打開檔案後,也未作後續處理,才讓檢方誤以為只有1段影片。
王嘉衡強調,將查明個人疏失後,依照刑事偵查程序規定懲處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