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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代理上限5家 營業保證金提存1.1億

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2022.09.30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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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家嘯 報導

  為健全國內境外基金產業的管理,金管會宣布,將修法明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同時,總代理家數在4家以上者,應新增提存營業保證金。

  金管會參考投信投顧公會意見,以及其他業別的法規,像是獨董兼任上限、保險業委外資金管理運用的保管機構,均要求不得超過5家。綜合考量下,認為5家能方便有效管理,同時也能給予機構選擇的權利。

  據瞭解,金管會研訂「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原本法規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達3家以上者,應提存7千萬元營業保證金,金管會新制增訂,若代理達4家應提存9千萬元營業保證金,代理達5家應提存1.1億元營業保證金,並應在修正施行日起3個月內補足。目前國內共有38家境外基金總代理,都沒有超過金管會新規,只有1家因代理5家境外基金,須增提存營業保證金4千萬元。

  金管會指出,考量境外基金註冊地法令與我國法令的差異性,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能因非資產管理業務的作業面缺失,而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導致其在國內業務受到限制;本次修正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條件,限縮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僅限於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所受處分。

  同時,公司法第156條現已修訂,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的公司,可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金管會訂定配套法規,明定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的公司申請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

  事實上,目前已有1家新創券商「好好證券」採無票面金額發行,此次修法完備配套法規,可望讓此類符合條件的業者,得申請成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達到普惠金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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